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具保人具保後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依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千元,嗣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在案。茲因被告於該署九十一年度執更助字第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