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除頂樓水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57號上訴人 張仲堅 上訴人 張盧瑤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 律師被上訴人 饒世昌
饒周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 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水池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盧瓊瑤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盧瑤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蓓
法官李嘉益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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