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475號
原告 于育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峻毅 (原名 林韋伸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一併遵期補正交付借款20,024元予被告之證明資料(起訴狀僅檢附1筆轉帳1萬元(手續費12元)之交易明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