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1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能貿綠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畢婉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善祚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善祚能源有限公司積欠代墊之規費、技師簽證及相關改善費用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善祚能源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偉民 業於民國112年1月9日出境,迄未入境,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前揭規定,不得行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善祚能源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