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健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256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5號、第6號、第7號、第8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號、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第16號、第17號、第18號、第19號、第20號、第21號、第22號、第2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訂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上午11時,再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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