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莊佰良 被告 莊佰豐
莊佰宜 莊佰全 莊春美 蔡淑敏 蔡淑惠 蔡淑芬 莊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朴子市○○○段○○○段000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由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各為10000分之15
98、10000分之1325,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351,077元〔(土地面積102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應有部分1598/10000)+(土地面積81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6,000元×應有部分1325/10000)=4,351,0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李宗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