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2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池念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池念祖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池念祖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諭知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事證已明並審理終結,考量被告犯後態度、現有固定住所、兼衡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經此偵查、羈押及審理程序,當知警惕,如命被告限制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已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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