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煥達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煥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煥達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232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3月8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