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宇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宇澤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宇澤知悉MDMA係經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於民國102年2月1日晚上2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上之全家便利商店,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威」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500元之價格,購入MDMA1粒後(淨重
0.2640公克、驗餘淨重0.2635公克),即無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晚間22時許,在臺北○○○區○○路○巷○號○樓前,因其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盤查後,自願接受員警搜索,而於員警尚未搜得毒品,發覺其犯罪前,主動將機車前置物箱內之上開MDMA1粒交付員警,供出上情自首並願受裁判。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邱宇澤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694號卷《下稱偵查卷》第8至12頁、第49頁),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採證照片9張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2年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4至16頁、第17頁、第18頁、第20至24頁、第6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須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對犯人之嫌疑,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41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經查獲地點之際,因形跡可疑,警方前往盤查其身分時,被告即主動交出第二級毒品MDMA1粒,並於警詢中供承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事實,且接受裁判,除據被告供明在卷外,並有卷附之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陳報單1份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7頁),足認在警方雖依經驗主觀認其不無可能涉嫌犯罪,尚乏確切之根據足對被告為合理懷疑之際,被告即自白上開持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持有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惟念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1粒(淨重0.2640公克,取樣0.0005公克,驗餘淨重0.2635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上開醫務中心102年2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佐,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於鑑定時既可與毒品分別秤重,足證可與毒品析離,且係用以包裹毒品,防其裸露、潮濕並便於持有、攜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屬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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