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九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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