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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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11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代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七千
四百九十四元(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四千九百一十四
元,以起訴日西元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新台幣對美金匯
率三十二點○五計算,約合新台幣十五萬七千四百九十四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六百六十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