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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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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