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宏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陳玉瓊┌───────────────────────────────────────────────────┐│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肆拾萬捌仟壹佰玖拾│CC0000000│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司 臧家軍 │分行│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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