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二九四號
自訴人聖心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甲○○右自訴人因被告甲○○侵占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五日內委任代理人,該裁定正本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由自訴人收受(見卷附送達證書),惟自訴人逾五日後迄今仍未委任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林嘉川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