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百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九五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五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慶固自動科技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東板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萬零壹拾叁元│0000000││││ 司藍冑恆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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