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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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2號聲請人嘉義縣東石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24日
書記官侯學義┌───────────────────────────────────────────────────────┐│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高有金 │中國農民銀行 朴子分 │94年9月5日│20,000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