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勝被告陳姿岑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153號、第22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理由四所示之被告甲○○、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
理由
一、按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於行為人媒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行為時,其犯罪即已完成,縱行為人數次媒介性交行為相隔甚短,其數次之犯行均屬獨立犯罪,而非前次犯罪行為之繼續;此觀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31條第2項原有常業犯之規定,即可明瞭。故數次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罪,即為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否則即無制定常業犯處罰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580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基於一罪一罰,以實現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為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自應僅總括論以一罪;然其範圍必須與修法意旨相契合。又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通常具有反覆、繼續之特性,此等反覆、繼續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等情形,加以判斷。而由修正前刑法第231條第2項於立法時另有常業犯之規定觀之,難認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有『集合犯』之性質。」(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493號判決意旨參照)。亦即,目前實務上就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性交罪之見解,認為並非接續犯或集合犯,而認應予數罪併罰。
三、本案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除記載「民國100年4月13日起至為警查獲之日即100年7月4日下午7時50分止,由甲○○在臺中市○○區○○○街○段○○○號1樓、2樓類,開設名稱為『新新美容推拿會館』之應召站,並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聘請乙○○在場擔任會計、領導客人進入包廂。另在各大報紙分類廣告上刊登『按摩』、及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等號碼之廣告,招攬有意從事性交易之不特定男客撥打電話詢問等工作」之具體犯罪事實外,其餘犯罪事實僅記載「復僱請 陳素蘭 、 劉襄羚 、 黃宇晴 、 賴貞伶 、李玉梅等女子於不特定男客上前消費時,容留不特定男客與店內指定之女子1名,在包廂內以口舌吸舔或手部按摩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俗稱「半套」性服務,以下簡稱半套)之方式,從事性交易。並由實際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向不特定男客收取每次1600元之性交代價,收得價金由甲○○收取其中1半朋分,其餘金額交由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分得」等抽象事實,然就被告甲○○、乙○○於此段期間內,「於何時、何地,媒介何人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及其犯罪次數如何」等項,均未為具體記載,就此部分尚無法確定檢察官起訴之範圍
四、綜上所述,本院依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尚無從具體確定被告被訴之事實範圍,自有補正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之規定,請檢察官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自100年4月13日起,「於何時、何地,媒介何人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以營利,及其犯罪次數如何」等項之事實及證據。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