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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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209號聲請人汶萊商威力達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ULTONBNSOLIKINJUFRI( 捷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附表記載之本票發票日與本票不符,請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