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東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東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東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東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6、7、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1月4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受刑人吳東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05.30│105.07.07│105.07.07│├──────┼───────────┼───────────┼───────────┤│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028、1096號│第1028、1096號│第1028、109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1.30│105.11.30│105.11.30│├─┼────┼───────────┼───────────┼───────────┤││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4號││判├────┼───────────┼───────────┼───────────┤│決│判決確定│105.12.30│105.12.30│105.12.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43號│143號│144號│││(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468號)│字第468號)│字第469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刑1年2月)││└──────┴───────────┴───────────┴───────────┘受刑人吳東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08.22│105.09.18│105.08.22│├──────┼───────────┼───────────┼───────────┤│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986、1125號│第986、1125號│第986、1125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88、│105年度審訴字第488、│105年度審訴字第488、││事││517號│517號│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06│105.12.06│105.12.06│├─┼────┼───────────┼───────────┼───────────┤││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88、│105年度審訴字第488、│105年度審訴字第488、││判││517號│517號│517號││決├────┼───────────┼───────────┼───────────┤││判決確定│106.01.09│106.01.09│106.01.0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0號│210號│211號│││(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470號)│字第470號)│字第471號)│││(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刑6月)│└──────┴───────────┴───────────┴───────────┘受刑人吳東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5.09.18│103.09.07│103.09.22│├──────┼───────────┼───────────┼───────────┤│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986、1125號│412號│412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88、│104年度訴字第18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事││51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12.06│105.11.02│106.02.07│├─┼────┼───────────┼───────────┼───────────┤││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88、│104年度訴字第189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929號││判││517號││││決├────┼───────────┼───────────┼───────────┤││判決確定│106.01.09│106.01.17│106.03.13│││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1號│708號│709號│││(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南投地檢106年度執緝│││字第471號)│字第472號)│字第473號)│││(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