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46號原告 何政樺 被告 魏有志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年度簡字第17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呂佩珊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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