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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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0000-000000A(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嚴大衛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