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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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許菜玉
徐卉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穩中 、 陳毅 、 陳翔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