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包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包俊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8%│││283039元││7月20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包俊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8%│││325694元││7月20日││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包俊銘│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68%│││82693元││7月20日││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12163號)
(一)債務人包俊銘於民國103年06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6月13日起至民國110年06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9日止累計288,294元正未給付,其中283,039元為本金;3,971元為利息(2017/4/20~2017/07/19);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包俊銘於民國10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9日止累計328,245元正未給付,其中325,694元為本金;2,051元為利息(2017/6/9~2017/07/19);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包俊銘於民國102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09日起至民國109年08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9日止累計83,713元正未給付,其中82,693元為本金;520元為利息(2017/6/9~2017/07/19);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