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號原告八德計程車行法定代理人 邵文瑞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呂東昇 間請求返還牌照及行照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兩造契約存續期間,原告可獲得之靠行服務費,核定為本件原告因交付上開牌照及行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據原告提供之契約書,被告每月應給付原告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又兩造間簽訂之宜蘭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之期間自107年11月30日簽訂起至原告寄存證信函與被告主張終止雙方契約止,共計3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00元(計算式:1,200元×3=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呂東昇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及說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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