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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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告 張福隆 被告 洪鄭松 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合計16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測量為主)拆除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經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59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萬4400元【計算式:3萬5900元/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57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