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原告 鄒玉留 被告 鄒宜宏
莊登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5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張意鈞
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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