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82年度繼字第847號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89年度繼字第847號限定繼承事件民事卷宗之卷證資料。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至2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第三人 呂良千 之債權人。因呂良千於民國82年9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應負以所得遺產為限之清償責任。故為明瞭繼承狀況,聲請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法聲請閱覽本院89年度繼字第847號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 呂千良 之債權人(見聲請人所提出本院81高維民正82執8048號債權憑證),已釋明其所具有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符合上述聲請之要件,應予以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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