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93號原告愛仁醫療社團法人愛仁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謝武吉 被告台灣社區醫院協會法定代理人 朱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會員關係、常務監事暨監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在,核與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者有間,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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