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