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24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游基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