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8,848│9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百分之20│95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信用卡)│日止││日止│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2│38,186元│95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百分之18.25│9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現金卡)│日止││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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