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被告 黃煥忠 所有之六合彩大樂透手冊貳本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煥忠涉嫌睹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5月4日以95年度偵字第2478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處分書1份附卷可佐。惟扣案之六合彩大樂透手冊2本,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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