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惟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因其雙親已故,並無親友可會客或寄予生活所需用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九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審酌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