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王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志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日│104年5月8日晚間7│││││時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6號│毒偵字第1113號││├───┬────┼────────┼────────┼────────┤││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665號│4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10月30日││├───┼────┼────────┼────────┼────────┤││法院│臺灣基隆法院│臺灣基隆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基簡字第│104年度易字第│││││665號│440號│││判決├────┼────────┼────────┼────────┤││判決│104年8月31日│104年1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847號│執字第36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