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538號聲請人 曾進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曾進德應於聲請狀末、拋棄繼承書上補正簽章,並補正與前開蓋章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