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58號
上 訴 人 林聖傑
法定代理人 林萬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美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