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陳慧鈺
許 薛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無續行訴訟必要,已撤回訴訟。為此聲
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等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
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訴訟係民國102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5
月22日判決,聲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暨判決後撤回起
訴,即無從聲請退還裁判費。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