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438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溫賢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7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