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8號聲請人渼士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如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7年8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1│渼士電子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桃園分行│107年7月20日│6,787元│HA三五0四七五│荷蘭商聯邦快遞股份│││││││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0│渼士電子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桃園分行│107年7月10日│12,863元│HA三五0四七五│長棣股份有限公司│││││││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