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 徐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
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6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一NX0000000─八│1│300│├─┼───────────────┼──────────────┼───┼────┤│0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二NX0000000─五│1│330│├─┼───────────────┼──────────────┼───┼────┤│0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三NX0000000─三│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