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855號債權人 劉星 照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川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天川食品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