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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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提起抗告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業於99年7月19日確定,然原告自翌日即99年7月20日起算10日內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