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專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稚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威德 (即金威汽車改裝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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