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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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3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短短數月間,連續多次行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95年12月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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