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維毅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明呈法官陳振嘉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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