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052號
原   告  王培明
訴訟代理人  趙巧紅
被   告  吳祖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三項更正為第三項、第
四項;第二項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99年度雄簡字第2052號判
決,該案除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告之請求係可
准許外,原告其餘請求部分,業於事實及理由欄內詳述無從
准許而應予駁回之理由,然於主文欄中漏載「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係屬漏載之錯誤,揆諸上開規定,應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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