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家長監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簡00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不予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00(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不予安置並交付法定代理人乙○○、丙○○。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