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B法官邱蓮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B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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