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0年連親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連親字第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複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
戊○○己○○庚○○右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 邱依水 (民國一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死亡)間之父子關係不存在。
確認原告與被告丁○○間之母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戊○○、己○○、庚○○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之父母在戶籍登記上分別記載為訴外人邱依水(民國一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七十八年二月十四日死亡)與被告丁○○,然依福建省連江縣北竿鄉后沃村戶籍登記簿,邱依水與被告丁○○於四十三年九月間結婚,然原告早於000年0月00日出生,衡情原告應非邱依水與被告丁○○所生。且由原告與訴外人 王金木 ,經法務部調查局以細胞基因染色體(即DNA)鑑定法檢驗,結果認為原告與王金木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可能為同父同母所生之兄弟,更可證知原告非被告丁○○與邱依水之子。然目前在戶籍登記上所存在之親子關係,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法律上利益,而邱依水已經死亡,其繼承人共有丁○○、戊○○、己○○、庚○○等人,爰以之為被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三、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按現行民事訴訟法中親子關係事件之規定,雖未定有確認親子關係訴訟之類型,但親子關係存否,不僅涉及相關當事人身份關係之確定,同時對於親權、扶養、法定代理,甚至繼承等法律關係之成立或存在與否,皆產生重要之關連,是以親子關係存在與否之確定,所牽涉者並非僅係單純之法律事實,同時本類訴訟之標的即為身份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可以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再者,親子關係存否不明確時,將導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提起本訴,與法相符。第查,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王金木有兄弟血緣關係,除經證人王金木到庭證述屬實外,亦據原告提出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甲○○與王金木有可能(99﹪以上)為同父同母所生之兄弟關係」為證,此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八八)陸(四)字第八九一二九八九九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而證人王金木之父母分別為王蘭殿、 陳玉葉 ,業據其提出身分證,經本院核閱無訛。故足以認定原告確實非訴外人邱依水與被告丁○○所生,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其提起本件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家事法庭
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