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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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葉登峯
張仙玉 被告 黃文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文枝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7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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